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簡稱《公路保護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經進一步修改后,將提交國務院審議。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業內人士高度關注并呼吁盡快出臺《公路保護條例》,認為這對解決公路保護工作所面臨的眾多“痼疾頑癥”來說,非常必要和緊迫。
據了解,隨著時代的發展和公路網規模的不斷擴大,公路保護工作中出現了許多新的矛盾和問題。公路街道化、超限運輸、占路及毀壞公路設施等影響公路安全、完好、暢通的行為日益嚴重,與公路相關的法律糾紛也日益增多,這些都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公路事業的健康發展。特別是公路車輛超限超載問題,雖經過2004年至2006年3年的集中整治,取得了一定的遏制效果,但治理超限超載運輸仍缺乏系統的、強有力的監管措施與處罰手段。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作為我國第一部規范公路建設和管理的法律,1998年生效施行的《公路法》確立了公路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和制度,賦予了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實施公路保護的責任和必要的手段。但《公路法》的規定比較原則,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夠強,相關的部頒規章受法律效力和立法權限的限制,無法有效地解決公路保護工作所面臨的新問題。只有盡快制定《公路保護條例》,細化和明確《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路保護法律制度,才能促進公路事業健康發展。
據悉,《公路保護條例》的起草工作始于2004年。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會同交通運輸部,在多次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分地方政府以及企業、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論證,形成了《公路保護條例》草案。《公路保護條例》草案主要包括公路線路保護、公路養護、車輛行駛公路管理和公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四個方面內容,也明確了公路保護違法行為的種類以及相關法律責任。
關于公路線路保護,《公路保護條例》草案規定了公路標志、標線以及非公路標志的設置和管理,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明確了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的劃定標準,還規定了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涉路施工行為的審批條件、審批主體和審批程序以及涉路施工作業的行為規范。
關于公路養護,《公路保護條例》草案規定了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取得相應資質應當具備的條件,將公路養護工程分為小修、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并明確了公路養護作業的行為規范,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巡查、檢測和評定,確保公路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關于車輛行駛公路管理,《公路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全面規范,主要是將近年治理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積累和總結的成熟的制度和做法上升到行政法規層面上來。主要包括加強了對車輛生產、改裝、銷售行為的監管,從源頭上控制和杜絕利用非法生產、改裝的車輛從事超限超載運輸的行為,加強了對貨運經營活動的監管,加大了對超限車輛行駛公路的治理力度。
關于公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公路保護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以及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相應的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隊伍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合理規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備點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采購、儲存、更新、調撥管理制度。